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加重強盜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67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公設辯護人姜惠如上列被告因加重強盜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95年1月3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加重強盜罪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10月3日執行羈押。
二、本案於94年12月13日辯論終結,並於94年12月27日宣示,被告甲○○涉犯刑法第326條第1項加重搶奪之犯罪事實罪證明確,經諭知被告甲○○准以新台幣(下同)15萬元具保停止羈押,而覓保無著,顯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1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朱光仁
法官彭洪媛法官蘇嫊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政惠中華民國94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