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5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54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受刑人乙○○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度執聲沒字第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乙○○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5萬元,由具保人甲○○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停止羈押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自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
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即被告乙○○前經聲請人指定保證金5萬元,經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嗣聲請人依受刑人住所分別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等情,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各1件在卷可證;參以聲請人另發函通知具保人遵期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仍未到案之事實,有同署95年3月8日屏檢瑞肅95執104字第5489號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各1紙在卷可證。綜合上情,足認受刑人已經逃匿,依前述說明,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1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羅培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95年4月19日
書記官張儷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