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附民字第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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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附民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83號原告 吳得維 被告 蔡金龍 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105年度上易字第301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董武全
法官張瑛宗法官陳弘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易慧玲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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