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17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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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1746號
原   告 仲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湧泰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2,0
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
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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