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補字第457號
原 告 乙○○
5樓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00,0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