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補字第459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
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82,4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