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補字第45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補字第459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
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82,4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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