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簡字第7458號
上 訴 人 甲○○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90,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瑞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