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0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068號聲請人 林鄭梅 代理人 許永博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50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3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書記官邱美嫆┌────────────────────────────┐│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06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72│├──┼──────────┼────────┼──┼──┤│002│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3│├──┼──────────┼────────┼──┼──┤│003│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1│3│├──┼──────────┼────────┼──┼──┤│004│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