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返還欠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508號原告 張聖威
一、原告因請求代位請求返還欠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何慕義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何慕義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肆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萬肆仟伍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肆仟零陸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俊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書記官廖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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