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80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801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焦雄健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 陳明 違約金新臺幣29,400元之計算期間及計算方式。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80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801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焦雄健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 陳明 違約金新臺幣29,400元之計算期間及計算方式。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