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3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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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334號原告 馮耀嘉 被告 陳靈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00萬8,08
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99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欠
1萬4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張宇葭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書記官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