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57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美華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請求違約金暨手續費新臺幣5,100元之依據(契約或法律上依據)為何?違約金、手續費之金額數額各為何?各如何計算(請列出計算式)?
二、相對人與聲請人所簽訂完整之信用卡契約書。(由於聲請人所提出債權證明文件無相對人之簽名,故有陳報之必要)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