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小字第10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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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小字第100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王念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於民國111年10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9,7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
書記官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