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1年度竹東簡調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東簡調字第145號

聲請人

即原告 李鳳蘭

訴訟代理人 黃慧玲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張XX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新竹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以及該地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並據以更正被告之真實姓名及年籍資料。

二、查報被告地上物占用原告所有坐落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面積約為多少平方公尺(實際占用面積仍以測量為準)?若因尚未測量而不確定,請陳報各筆土地遭占有預估面積。

三、查明上開事項後補正起訴狀,並表明正確訴之聲明,暨依補正之被告人數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黃致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書記官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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