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東簡調字第145號
聲請人
即原告 李鳳蘭
訴訟代理人 黃慧玲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張XX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新竹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以及該地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並據以更正被告之真實姓名及年籍資料。
二、查報被告地上物占用原告所有坐落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面積約為多少平方公尺(實際占用面積仍以測量為準)?若因尚未測量而不確定,請陳報各筆土地遭占有預估面積。
三、查明上開事項後補正起訴狀,並表明正確訴之聲明,暨依補正之被告人數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黃致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書記官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