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22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2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竊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22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佔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調偵字第6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足資證明:㈠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丙○○於警詢、證人即告訴人乙○○於警詢及偵查時之證詞。
㈢台南縣○○鄉○○段○○○○號及一○五地號之土地登記第
二類謄本各一紙、地籍圖謄本一紙、台南縣佳里地政事務所複丈成果圖一紙、現場照片九張等附卷可稽。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之竊佔罪,應依同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爰審酌被告之品行,犯罪動機在於供己使用土地之私利,竊佔土地之時間、面積,其佔用系爭土地對告訴人等所生危害,迄今尚未回復系爭土地之原狀,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洪榮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悉愛中華民國95年1月2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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