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自字第72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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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自字第7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瀆職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七二一號
自訴人甲○○
乙○○被告丙○○右列被告因瀆職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如附件自訴狀所載。
二、按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固定有明文,惟此之被害人係指犯罪之直接被害人而言。又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復為同法第三百三十四條所明定,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本件自訴人雖僅泛指被告構成刑法凟職罪嫌,而未指出被告係犯刑法何法條罪責,惟依自訴人指稱:被告身為法官,承辦本院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二六四號被告涂達人等人瀆職案件時,於八十九年八月九日駁回自訴人聲請檢察官擔當訴訟之聲請,有利用職權幫助庇護犯法者遠離法律追訴云云以觀,自訴人顯非本案直接被害人,依法自訴人即不得提起自訴,依照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劉長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