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8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九一號
聲請人丙○○
乙○○甲○○相對人丁○○右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撤銷假扣押裁定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九第五款規定,應徵聲請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八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曾宗欽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蕭家玲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