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繼字第2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2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2423號聲明人甲○○即繼承人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完整繼承系統表(含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繼承人,其中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子輩、孫輩以下;第四順序繼承人包括內、外祖父母;以上各繼承人,無論生存與否,均應記載,並註明存、歿)。
二、拋棄繼承書。
三、 陳徐綉 專、 陳源龍陳進龍陳進福 已收受聲明人寄發拋棄繼承通知存證信函之回執。
四、陳徐綉專、陳源龍、陳進龍、陳進福之最新戶籍謄本。中華民國95年11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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