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20號原告丑○○
指定送達被告甲○○
乙○○丙○○丁○○戊○○己○○庚○○辛○○壬○○癸○○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95年7月18日以95年度補字第140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上開裁定書後7日內補繳,而前揭裁定書業於同年7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1紙附卷可憑,而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4日
民事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8月4日
書記官林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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