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度撤緩字第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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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四五號
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四九三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以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六一0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緩刑二年,於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確定。其於緩刑期內不知悔改,復違反電業法罪,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七月三日,以九十二年度潮簡字第二三六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其於緩刑期內更犯罪,爰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六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翁世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王秋淑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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