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9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935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素霞 被上訴人即被告 范姜秀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月29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935號第一審判決不利部分其中新台幣(下同)44萬元暨遲延利息部分,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書記官黃國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