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5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易字第581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志偉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民國107年2月7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証書存卷可稽。乃遲至107年3月1日始將行上訴狀遞交本院,有本院收文戳章足證,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張俊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書記官蘇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