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1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1331號債權人 林明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楊育昌 、 邱雅文 、 楊捷順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下同)500元(如係對楊育昌、邱雅文、楊捷順各別請求,則補繳1500元)。
二、提出足以證明得向楊育昌、邱雅文、楊捷順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
三、表明明確之請求金額,係各別請求或連帶請求?
四、提供正確之附表,或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及請求利率並釋明之(若無,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