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604號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
163號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5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7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孟芳
法官高敏俐法官羅惠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9月14日
書記官鍾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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