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103號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陳麗芳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 鄭峻鴻鄭黃增珠 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甚明。
二、查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鄭峻鴻、鄭黃增珠所有之不動產即新北市○○區○○段○○○○號及其上407建號建物,而依聲請人聲請狀所載,本件抵押物之債務人 鄭燦樑 業於101年12月23日死亡,由相對人鄭黃增珠辦理繼承。惟最高限額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法院於裁定前,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應使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非訟事件法第74條定有明文。聲請人所提不動產謄本上雖已載明由相對人鄭黃增珠繼承原債務人鄭燦樑持分,惟該謄本僅得證明原債務人鄭燦樑不動產持分係由鄭黃增珠繼承,但無法證明原債務人鄭燦樑之繼承人僅有鄭黃增珠一人,而無從依法通知原債務人之繼承人表示意見。另相對人鄭黃增珠業於102年1月23日由法院宣告監護,法院裁定由 鄭燦成鄭昭賢 監護。聲請人聲請狀未載明相對人鄭黃增珠之法定代理人姓名、送達處所,未由其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程式亦有欠缺。本院曾於102年5月9日通知聲請人於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被繼承人鄭燦樑之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並提出所有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相對人鄭黃增珠之監護人鄭燦成、鄭昭賢之送達址及增列鄭黃增珠之代理人姓名、送達址等件,聲請人已於民國102年5月14日收受該通知書,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迄未補正,與首揭法條規定顯未相符。
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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