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繼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繼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繼字第32號抗告人 鄭淑丹
鄭志明 鄭文娟 上列抗告人等拋棄繼承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
家事庭法官洪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
書記官許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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