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2541號
原 告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金葉 發支付
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597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2,083元,依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
規定,應徵裁判費4,52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02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