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2540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杜雅
雯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7271號),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3,563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第2條規定,應徵裁判費4,41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91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國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