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253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2537號
原   告  李登發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蘇慧玲 發支付
  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453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依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徵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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