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竹簡附民字第132號
原告 陳景泰
被告 陳秋逢
上列被告因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簡字第154),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馮俊郎
法官王子謙
法官王榮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書記官彭筠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