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11年度東小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東小字第280號

原告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執行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譽耀陳瑞明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張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書記官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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