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竹簡附民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竹簡附民字第131號

原告 黎國輝

被告 何順賢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1年度竹簡字第1128號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廖素琪

法官林哲瑜

法官楊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3日

書記官李艷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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