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竹簡附民字第131號
原告 黎國輝
被告 何順賢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1年度竹簡字第1128號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廖素琪
法官林哲瑜
法官楊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3日
書記官李艷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竹簡附民字第131號
原告 黎國輝
被告 何順賢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1年度竹簡字第1128號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廖素琪
法官林哲瑜
法官楊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3日
書記官李艷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