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97號原告 卓怡君 訴訟代理人 翁毓琦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華凱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9,2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家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
書記官黃湘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