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64號聲請人 李美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85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3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書記官黃伊媺┌─────────────────────────────────────────────┐│股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16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01│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087-NX-0000000-0│1│36││├──┼──────────────┼──────────────┼───┼────┼───┤│0002│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088-NX-0000000-0│1│76││├──┼──────────────┼──────────────┼───┼────┼───┤│0003│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089-NX-0000000-0│1│83││├──┼──────────────┼──────────────┼───┼────┼───┤│0004│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086-NX-0000000-0│1│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