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5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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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57號聲請人普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煜喆 代理人 林純任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司催字第85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8年3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珮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書記官陳冠云┌─────────────────────────────────────┐│支票附表:107年度司催字第85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國格金屬科│臺灣銀行樹│107年12月1日│163,569元│AK0000000││││技股份有限│林分行│││││││公司鄧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