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28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即被告甲○○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繳納現金後(刑保字第95006924號),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逃匿,自應將其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劉景宜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麗紅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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