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婚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婚字第129號上訴人即原告 蕭志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賴惠珍 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查,本件離婚事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立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
書記官古紘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