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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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2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文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文鴻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文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張文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詳如附件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件編號1至編號6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90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附件編號7至編號8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7年度審訴字第32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本院經核卷附前揭案件判決書正本2份、影本2份,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執行指揮書(甲)2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淩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