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交簡字第15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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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交簡字第15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交簡字第158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添助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31日所為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就當事人欄及附件108年度速偵字第1782號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有關被告張添助係「6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6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刑事判決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以昭鄭重,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經查,被告張添助係於民國00年0月00日生,於本案108年
5月31日判決時為63歲,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則本院於108年5月31日所為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就當事人欄及附件108年度速偵字第1782號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有關被告張添助「6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之記載,乃係為「6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誤寫,然此顯然錯誤既無礙被告之同一性,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揭說明,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之內容。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洪毓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
書記官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