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65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6533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陳泳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壹佰玖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相對人於92年12月12日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4萬元整,約定於97年12月12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9%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5年12月19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釋明文件:證一:放款資料。證二:契據影本。證三:戶籍謄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1653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泳瑞│自95年12月20│至清償日止│年息9%│││164197││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泳瑞│自96年1月2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64197││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