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124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於民國95年4月25日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5千元,經具保人乙○○繳納現金(檢方刑保字第95000731號保證金收據)後,而將被告釋放。
二、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杜惠錦
法官朱瑞娟法官蘇嫊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95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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