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度埔刑簡字第17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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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埔刑簡字第1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勞動基準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埔刑簡字第一七六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七六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違反女工不得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之規定,累犯,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理由及證據,除犯罪事實部分,女工 徐佩儀 之工作時間應係至翌日凌晨三時半應予更正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前有犯罪前科,仍不知謹慎自持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犯罪後坦承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七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吳佳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智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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