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0五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五二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倪彰鴻法官趙思芸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淑美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