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簡字第12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簡字第1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一二八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一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漏逸煤氣,致生公共危險,處罰金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甲○○雖稱其有類似「中邪」之情況,並不知道自己搬瓦斯至房間,惟經本院送往行政院衛生署嘉義醫院鑑定,認並無證據證明被告於案發時精神狀態已達心神喪失之程度,此有行政院衛生署嘉義醫院精神鑑定報告書一紙在卷可佐,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七十四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康存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胡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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