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婚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婚字第三七二號
原告甲○○送達代收人 李雅慧
一、原告請求離婚等事件,惟未繳納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佰捌拾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以後申請之被告戶籍謄本。
二、如原告遵期補正,請原告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上午十時十五分準時到本院第七法庭,行準備程序。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玉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韓乾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