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3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397號聲請人森森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尚文 訴訟代理人 王家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8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8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
書記官林怡秀┌────────────────────────────────────────────┐│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森森百貨股份有限公│京城商業銀行松山分│103年2月15日│5,790元│0000000│││司廖尚文│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