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96號原告 葉美珍 被告 曾梅英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易字第323號傷害案件(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2328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汪怡君
法官汪曉君法官張耀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盈茹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