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49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祥意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筠 之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怡蓁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建物登記謄本,債務人吳怡蓁現非雲林縣○○鎮○○段○○○○號建物(建物門牌雲林縣○○鎮○○路○○○巷○○號7樓之
1)之區分所有權人,聲請人向其請求社區管理費,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5月11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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