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4348號債權人健陽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奉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和盷居家護理所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和盷居家護理所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2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翌日起10日內,補正相對人和盷居家護理所之法定代理人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請提出債務人和盷居家護理所之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以供參辦。該裁定於104年5月6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