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交簡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1號原告 林聰政
黃湘筑 被告 張瑞芬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4年度交簡字第94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王廷法官邱瓊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書記官尤怡文